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等技術服務。
公司具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資質(資質證書編號:(國)安職技字(2013)第A-0061號),業務范圍涵蓋:煤炭采選業;冶金、建材;機械、設備、電器制造;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運輸、倉儲、科研、農林及其公共服務業;化工、石化及醫藥;金屬、非金屬礦采選業等領域。
職業病危害評價分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指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確定建設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為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并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評審:
(一)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不全,未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與評價的,或者評價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未提出對策措施的;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析與評價不正確的;
(四)評價結論和對策措施不正確的;
(五)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效果控制評價與防護設施驗收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是指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作出綜合評價。
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應當編制驗收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20日將驗收方案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完成后,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不得通過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得通過驗收:
(一)評價報告內容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二)評價報告未按照評審意見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且未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驗收意見整改的;
(六)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在正常生產運行期間,對用人單位產生或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效果、職業健康管理等進行綜合評價,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為企業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提供依據,并為監管部門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業務流程: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訂評價方案→評價方案內審→現場采樣/檢測→實驗室分析→編制評價報告→專家評審→修改報告→專家組長確認→提交報告
報告時間:在資料提供齊全的情況下,通常25~40個工作日可出具評價報告。
保密承諾:評價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作業流程: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作業流程: